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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要债公司讲解借款13.35万,已还款26.23万,为什么这比债务还是还不清?如此讨债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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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你们出面,我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见阳光,感谢检察院所有的工作人员。”这一幕发生在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当事人李某某一边给案件承办人递上锦旗,一边激动的说。

案情回顾

2014年李某某因购买工程设备、支付工人工资等缺少周转资金,在朋友的介绍下向荣某某、刘某某等人经营的投资有限公司3次借款14万元,约定4%-5%的月利息并签订借款协议,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13.35万元。后李某某因承接的工程项目资金回笼不及时,无力按时偿还本息,荣某某等人便多次对李某某采用滋扰、恐吓、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讨债。

“他们不仅拉我去关,还多次到我家暴力催收,给我和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我妻子哺乳期时他们上门催债,在我家宰杀活禽恐吓我们,导致我妻子直接被吓断奶,我儿子现在一看到陌生人到家里来就害怕”,李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声泪俱下的控诉荣某某等人的恶行。

荣某某等人在催收的过程中,对李某某实施了4次非法拘禁,最长一次限制其人身自由5天,还多次逼迫李某某改写借条或将所欠利息写成新的借条。在李某某已偿还26.23万元的借款本息后,荣某某等人仍不满足,以手中的借条捏造借款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李某某因害怕再次被打击报复,庭审中不敢陈述事实真相,致使荣某某等人提出的诉求获支持,李某某对此一度陷入绝望。

2020年11月,以荣某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因实施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被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八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进展

2022年9月,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通过前期线索排查,发现荣某某等人在多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对欠款人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其签下虚假的借条,后通过诉讼手段将虚假债权“合法化”的情形,其中包括李某某的案件。于是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抽调各县市民事检察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对案件开展检察一体化办理。

李某某和多数被害人一样,因害怕荣某某等人的打击报复,多次更换电话号码或住所。办案人员经多方打听才查到李某某更换的新号码,随即拨通李某某的电话并说明意图。李某某在电话中表示自己确实欠荣某某等人钱,但现在没钱还,对于办案人员询问的其他问题,他在电话中欲言又止,避而不答。通话中办案人员感觉李某某另有隐情,想与其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起初李某某心存顾虑不愿见面,经过办案人员多次电话沟通,他终于同意面谈。见面后,办案人员依法释理,耐心疏导,渐渐的李某某放下戒备,打开心结,将埋藏在心底多年的恐惧向办案人员倾诉。办案人员围绕李某某的陈述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

案件办理期间,专案组依法对荣某某等人提起的数十起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线索摸排和证据固定,最终认定荣某某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在多地人民法院提起的多桩民事诉讼均涉嫌虚假诉讼,其中包括李某某案件。

2022年11月21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李某某案件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启动再审程序。2023年7月20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依法撤销了原审生效文书,并驳回荣某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未经批准经常性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牟利,是法律所禁止的,其性质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其借款合同无效。就算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在索要合法债务时,也不能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此外,意图通过司法程序将非法高利放贷牟利“合法化”,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亵渎法律的尊严,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进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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