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故本条修改,实际上是表述上规范化。
对于货款转为欠条,若有约定还款日期,按还款日期之日起开始,3年内要起诉,或要主张要求对方还款的动作(务必要注意保留主张的证据)。起诉或要求还款后,时效重新计算,即又可以延长3年(但切记:务必一定要注意保留主张的证据)。
若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款,要求后,时效重新计算,即又可以延长3年(但务必一定要注意保留主张的证据)。如果没有要求的,建议一定要在收到欠款条之日起3年内起诉,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昆山要债公司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