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涂改变造债权凭证重复主张债权被罚款
——贾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贾某持刘某预付水泥款8000元的转账凭证和刘某向贾某出具的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要求某公司、刘某退还其预付的水泥款18000元。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支付贾某10000元。2018年5月,贾某又将在前一案中提交过的借条时间涂改,持涂改后的借条和刘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其出具的金额为6500元的欠条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6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贾某所提交的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在贾某诉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已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依据,刘某向贾某出具的金额为6500元的欠条也并非向贾某借款而形成,贾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65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贾某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决定对贾某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 ,当事人心存侥幸,通过捏造欠款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谋取不当利益。法院严惩此类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有效保护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同时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警醒社会公众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编辑:常静玉
核稿:刘曙光
审签:王 彬